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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生物学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宁夏生物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有关全国性学会的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宁夏生物学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工作者和生物教育工作者的综合性学术团体,是会员自愿结成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我区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教育工作者,为繁荣我区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教育事业,培养我区生物科学技术及生物教育人才,发展我 区经济做贡献。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宁夏生物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三)   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培训服务

(四)   编辑出版物和科技资料

(五)   指导或组织青少年生物课外活动(如夏令营,生物奥赛,生物与环境科学探索等)

(六)   发展与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 友好关系,受相关全国性学会委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上级学会下达的任务:

(八)   兴办实体机构,从事生物科技开发,生物技术教育和生物产品经营活动;

(九)   开展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

2、本科毕业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和在读研究生;

3、热心学会工作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

4、不具备本科学历,但在生物科学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技能人员;

5、从事生物产品生产、经营,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得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得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得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理由3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常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专业委员会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科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条件不成熟时,本学会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管财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驓、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缓解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些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些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获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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